吉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网站)备案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信息产业部颁布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规定,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二、吉林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具体实施吉林省范围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我局已从今年2月起利用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开展网上备案工作,网址为www.miibeian.gov.cn。三、凡未在我局办理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非经营性网站),请于2005年6月20日前委托网站所属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即:与网站签定接入服务协议的单位)代为履行备案等手续或自行登陆该系统补办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依法予以关闭,并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四、非经营性网站应当在网上如实填报备案信息或向其委托的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提供真实的信息;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应敦促接入的未备案网站在补办期内办理备案手续,并确保备案信息的真实可靠,对拒不履行备案手续的非经营性网站,停止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五、非经营性网站在取得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后,应按有关规定在其网站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六、有关非经营性网站备案的具体事宜,可登陆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www.miibeian.gov.cn、吉林省通信管理局网站www.jlca.gov.cn查询,也可拨打电话0431-8925397。特此通告。二OO五年六月二十日